投資者教育
香港的《證券及期貨條例》
來源:網絡公開信息 時間:2008-05-22 瀏覽:3245次
《證券及期貨條例》制定的背景
《證券及期貨條例》合并及更新了香港過去10條規(guī)管證券期貨市場的法例。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在2003年4月1日生效,為香港建立公平、高效率及高透明度的市場,提供了清晰的監(jiān)管框架?!蹲C券及期貨條例》旨在建立一套現代化監(jiān)管架構,以應對21世紀證券及期貨市場及使用者,包括投資者、股票發(fā)行人和中介人的需求。制定《證券及期貨條例》主要有三個因素:
第一,在實施《證券及期貨條例》之前,香港的證券、期貨及投資產品的監(jiān)管架構由10條不同的條例所規(guī)管。為配合不同的監(jiān)管及法律需求,這些條例有各自不同的起草時間。期間,這些條例的內容雖不斷進行了修改,但是整體架構仍有許多不妥和重復部分,從而降低了執(zhí)行的效率。
第二,監(jiān)管部門已經意識到香港有三個重要角色,分別為:中國內地重要的海外融資中心;亞太地區(qū)的金融中心;將于未來幾年補充及威脅美國和歐洲地區(qū),跨越倫敦及紐約的國際金融中心。
最后,香港金融市場與全球趨勢發(fā)展一致,金融產品與服務日新月異,市場參與者日增,交投方式不斷推陳出新,而且來自世界各地的競爭日趨激烈,實在需要一個有效、現代化且靈活的監(jiān)管制度,而現行的架構卻未能提供這樣的制度。
《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目標
《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訂立的監(jiān)管架構旨在確保市場是公平、公正、井然有序和透明,在符合國際標準和慣例的同時,也顧及本地市場的特性和需要。所達到的目標是:推廣公平、公正、有秩序及高透明度的市場;富有靈活性,能適應新產品、新制度及先進的信息科技;監(jiān)管機關的運作具備高透明度,且按適當的制約平衡制度向利益相關人士及團體負責;符合國際標準,能與國際慣例接軌,并切合本地的具體情況和需求。
與原有的規(guī)管制度異同
《證券及期貨條例》引進多項新的規(guī)管措施,并精簡規(guī)管制度,以便提高靈活性和市場的推陳出新。這些措施可大致進行如下分類:
打擊市場失當行為,便于證監(jiān)會對上市公司的失當行為進行查訊,成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及增訂刑事罪行,從民事及刑事途徑,處理市場失當行為。
鞏固對中介人的規(guī)管,以單一牌照取代多重注冊;精簡規(guī)管制度,并提升中介人服務的素質;推行新的措施以鼓勵市場人士以恰當的方式行事;保障客戶的資產,引進更合適的紀律制裁措施,例如民事罰款及暫時吊銷或撤銷中介人部分業(yè)務的牌照。
協助投資者保障自己,鼓勵上市公司向市場及時和準確地披露影響價格的敏感資料。
制定私人訴訟權,使投資者可追討因市場失當行為而招致損失的賠償。
對新的市場需求作出響應,引進規(guī)管自動化交易服務及投資者賠償安排的靈活制度,容許證監(jiān)會為公眾利益介入涉及第三者的民事訴訟。
制定新的制衡措施,成立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以復核證監(jiān)會的多項規(guī)管決定。
通過上述措施,新的規(guī)管制度訂立更具透明度和更清晰的監(jiān)管架構;簡化若干監(jiān)管安排,以減輕中介機構和市場使用者在遵從規(guī)定方面的負擔;填補現時監(jiān)管上的漏洞,以提高市場的信心;提高企業(yè)管治水平;加強保障投資者;把市場失當行為及市場的系統性風險減至最低;促進市場的創(chuàng)新及競爭,從而在日趨復雜和瞬息萬變的金融市場訂立更有效的監(jiān)管架構。
新的監(jiān)管架構對香港的金融市場的影響
近年來,由于市場發(fā)展日益急劇,各類新科技、新金融產品、新市場參與者,以及新交易方法紛紛涌現?!蹲C券及期貨條例》靈活的監(jiān)管架構,正好能對各項考驗做出適當的反應。一方面為投資者提供合理程度的保障,另一方面又不會阻礙市場的發(fā)展。此外,條例賦予財政司司長根據市場情況,可把新產品歸屬為“證券”、“期貨合約”或“集體投資計劃”,同時亦屬于須受證監(jiān)會規(guī)管的新市場活動,從而使新產品及活動較快地納入監(jiān)管范圍之內。
新的監(jiān)管架構對香港金融市場的影響如下:
首先,改善向市場披露資料的質量,包括資料數量、資料準確性,以及披露的時限。為了提高市場透明度,條例提出多項配合國際市場發(fā)展的建議,以改善《證券(披露權益)條例》設定的證券權益披露制度,使投資者能夠實時取得更多的資料,做出更加準確的投資決定。條例改善有關披露上市公司證券權益披露資料的要求,讓投資者可及時獲得價格敏感資料,例如,把大股東的披露界線由10%降至5%,并把具報期限由5日減至3個工作日。這規(guī)定與中國內地、英國和澳洲差不多。此外,條例建議把披露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擴大至通過衍生工具而持有的股份權益。
其次,遏止向市場披露虛假及誤導資料的行為。為此,條例為投資者設立私人訴訟權,使投資者因從別人獲取的虛假和誤導資料所蒙受的損失,可提出民事訴訟,向披露資料的人士索取賠償。
最后,《證券及期貨條例》有一系列的措施,提高香港企業(yè)管治的水平,包括:為使證監(jiān)會能更有效地調查上市公司的失當行為,特別是有損股東權益的行為,《證券及期貨條例》賦權證監(jiān)會,在進行調查時,可向與有關上市公司有密切關聯的人,包括其核數師、銀行和交易對手,索取文件及要求解釋,從而核實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資料。
上市申請人必須向證監(jiān)會和香港交易所同時呈報上市申請的文件,如有關資料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則有關申請人可能面對刑事檢控,證監(jiān)會亦會反對有關申請。
《證券及期貨條例》為投資者提供私人訴因,可向上市公司或其有關負責人員提出訴訟,以賠償因上市公司披露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公開通訊而招致的金錢損失,只要發(fā)出通訊的人是明知或罔顧有關的資料是否虛假或具誤導性。
上市公司的核數師如真誠地向證監(jiān)會舉報有關上市公司的欺詐或失當行為,可免負民事法律責任。
總括來說,《證券及期貨條例》使投資者可在一個更公平、更具透明度和更有效的市場進行投資,提高市場信心,吸引更多發(fā)行人和投資者進入市場,促進市場發(fā)展,從而令每一位市場使用者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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