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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營機構誠信信息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
來源:中國期貨業(yè)協會 時間:2021-02-01 瀏覽:17092次
期貨經營機構誠信信息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
(2016年1月26日發(fā)布,2021年1月25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證監(jiān)會”)對資本市場誠信建設的工作要求,結合中國期貨業(yè)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工作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期貨經營機構誠信信息(以下簡稱“誠信信息”)管理以法治與德治、激勵與懲戒相結合為工作基礎,堅持客觀公正、精準聚焦的工作原則,加強思想道德文化建設,強化行業(yè)誠信意識,建立健全期貨行業(yè)誠信體系,推動期貨行業(yè)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
第三條 在證監(jiān)會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協會負責誠信信息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期貨經營機構誠信信息管理的對象包括期貨公司及其風險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
第二章 誠信信息內容
第五條 誠信信息的來源包括:
(一)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數據庫;
(二)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三)期貨公司監(jiān)管綜合信息系統(tǒng)(以下簡稱FISS系統(tǒng));
(四)期貨經營機構向協會報送。
第六條 誠信信息共分為三大類12項(詳見《期貨經營機構誠信信息匯總表》),其中:
(一)“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數據庫”中包含的6項誠信信息:期貨經營機構被稅務總局列入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名單,期貨經營機構聘用的員工為共青團中央評選的優(yōu)秀青年志愿者;期貨經營機構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被發(fā)改委、人民銀行等列入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被稅務總局及法院認定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被統(tǒng)計局列入統(tǒng)計領域嚴重失信企業(yè)名單。
(二)“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及“FISS系統(tǒng)”中包含的5項誠信信息:期貨經營機構被證監(jiān)會及派出機構行政處罰、因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被采取監(jiān)管措施,被協會實施紀律懲戒,被交易所實施紀律處分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協會認定的其他誠信信息。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條 協會負責采集整理“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數據庫”“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FISS系統(tǒng)”以及期貨經營機構向協會報送的誠信信息。
第八條 誠信信息由協會進行采集并發(fā)送至相關期貨經營機構,由各期貨經營機構進行準確性和完整性的核實確認工作。期貨經營機構應在收到誠信信息的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反饋核實確認結果。
第九條 期貨經營機構對協會發(fā)送的誠信信息有異議的,應在反饋核實確認結果后的10個工作日內遞交書面異議材料。協會將對相關異議情況進行復核,并在復核完成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結果告知期貨經營機構。
第十條 協會履行相應程序后,將復核確認后的誠信信息納入協會誠信信息數據庫進行管理使用。如歷史誠信信息發(fā)生變更,協會將對其予以調整。
第十一條 存在以下情形的,協會將對相關誠信信息進行信用修復:
(一)被證監(jiān)會及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采取監(jiān)管措施,但通過行政復議、訴訟等途徑被撤銷或變更的;
(二)被發(fā)改委、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統(tǒng)計局等實施行政處罰,但通過行政復議、訴訟等途徑被撤銷或變更的;
(三)被協會實施紀律懲戒,被交易所實施紀律處分,但通過申訴、復核等途徑被撤銷或變更的;
(四)所依據處罰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的;
(五)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所規(guī)定的效力期限失效的。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期貨經營機構不得在廣告、營銷、展業(yè)等過程中夸大、歪曲使用誠信信息,或將誠信信息用于詆毀、貶低同業(yè)競爭對手。對違反規(guī)定的期貨經營機構,協會將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本辦法于2021年1月8日經第五屆理事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25日起實施?!镀谪浌菊\信評估方案》同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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